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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网】张涛:隋文帝法治“理想国”有何独特魅力

核心提示: 隋文帝的开明严律之举堪称历史上的经典案例。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身体力行杜绝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当时家族式的腐败起到了震慑与抑止的作用。隋文帝的法治思想有着独特的魅力,在中国法律文化的长卷上熠熠生辉,值得后人关注并吸收、借鉴。

【摘要】 隋文帝的开明严律之举堪称历史上的经典案例。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身体力行杜绝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当时家族式的腐败起到了震慑与抑止的作用。隋文帝的法治思想有着独特的魅力,在中国法律文化的长卷上熠熠生辉,值得后人关注并吸收、借鉴。

【关键词】 隋文帝 家人腐败 严惩

【中图分类号】K24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历代皇帝的开明严律之举,在史书中不乏所见。其中,隋文帝杨坚以身作则严惩家人腐败的史实令人印象深刻,堪称历史上的经典案例。

        据《隋书·文四子传》记载,隋文帝三儿子杨俊恃功而傲,在封地奢靡成性,违法乱纪,屡教不改,隋文帝得知后对其依法论处。此间左武卫将军刘升出面为杨俊求情,称杨俊“非有他过,但费官物营廨舍而已”,认为可以容忍。隋文帝坚持“法不可违”。左仆射杨素也为其开脱,隋文帝说:“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意思是我杨坚不仅是五个儿子的父亲,而且是全天下百姓的父亲,要对天下万民负责,法是任何人不得违背的,我不能为袒护自己的儿子而毁坏法律。杨俊临终前遣使奉表向父皇谢罪,仍被驳回:“我戮力关塞,创兹大业,作训垂范,庶臣下守之而不失,汝为我子而欲败之,不知何以责汝!”杨俊最终郁郁而终。

        隋文帝铁面无私、严惩逆子的背后,体现了他对法治重要性的深刻认识。从一定意义上讲,隋文帝正是依靠自身先进的立法思想,坚定的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治国理政方针,使国家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复苏,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他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建设,有效地打击了门阀士族势力,在很大程度上治理了当时的腐败问题。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身体力行杜绝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当时家族式的腐败起到了震慑与抑止的作用。隋文帝的法治思想有着独特的魅力,在中国法律文化的长卷上熠熠生辉,值得后人关注并吸收、借鉴。

        先进的立法思想——有决心、有创新、有人心、有方向

        隋文帝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深知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即登帝位,隋文帝就大刀阔斧地开展立法运动,开皇元年(581年)命高颎、郑译、杨素、公常明、韩浚、柳雄亮等人“更定新律”。

        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有四个特点:第一,有决心。视立法为治国之首要。第二,有创新。立法从国情实际出发,“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法律为社会发展服务,“故有损益”。为改变北周“刑政苛酷,群心蹦骇,莫有固志”的状况,隋文帝主张“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杂格严科,并宜除削”。第三,有人心。立法内容上兼具法权与人权的维护。他废除苛惨之法,“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开皇六年(586年),“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他慎用死刑,“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在颁布的新法中,明确废除了宫刑;在实施刑法时,要求“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明确了直诉、申诉制度,“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第四,有方向。立法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新法颁行后,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第二次制定律令,进行了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改革。据《隋书·裴政传》,此次改革,“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总结前朝经验,修订新法在执行中的问题,进而形成了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不仅为隋朝的发展、国家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唐律》乃至后世律法的制定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严格的法治方式——予民廉政、反腐治臣、亲贵不阿

        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是其治国大略中的核心,围绕着推行新法,他不仅实施了一系列如三省六部制、均田制及科举制度等配套的政治、经济改革,而且极其重视通过执法,对社会意识形态进行导向和把握。

        首先,隋文帝通过加强廉政建设赢得民心。目睹过北周宣帝骄淫奢侈所带来的政治败坏,隋文帝大力推行“倡俭反奢”。他以身作则,“每旦听朝,日昃忘倦,居处服玩,务存节俭”。“开皇、仁寿之间,丈夫不衣绫绮,而无金玉之饰,常服率多布帛,装带不过以铜铁骨角而已”(《隋书·高祖纪》)。他痛恨奢侈之风,对臣子家人的言行也要求甚严,防微杜渐。太子杨勇有次刻意地装饰了一件产自蜀地的铠甲,他得知后十分不高兴,告诫杨勇:“我闻天道无亲,唯德是与,历观前代帝王,未有奢华而得长久者。”他还把他穿旧的衣服和一把用过的刀送给杨勇,令其“时复看之,以自警戒”(《隋书·文四子传》);他惩治奢靡心切,在遗诏中叮嘱强调“凶礼所需,缄令周事,务从节俭,不得劳人”;最重要的是,他的节俭做到“令行禁止,上下化之”,节俭成为爱民恤民的真实体现。隋文帝曾听闻关中饥荒,便派遣左右人去察看老百姓所吃的食物,得知百姓吃的都是“豆屑杂糠”,他痛哭自责,拒绝酒食近一年。由于有了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执行,在隋文帝统治期间,出现了著名的“开皇之治”。

        其次,加强反腐败立法。《开皇律》卷三《职制》原文虽佚,但《唐律》脱胎于《开皇律》,我们可从《唐律》中窥见一斑。隋文帝参考晋以来沿用的《违制律》制成《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其中有对中央及地方行政官员违法乱纪行为的量刑标准及惩罚条例。律令内容细致,涉及官场多发问题,如对挪用公物、贪污、收取赃物等行为严惩不殆:“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无,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诸乘驿马賫私物,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无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治理不遵守法纪法规,歪曲法律、为求己利而走关系办事者:“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设制以杜绝、防止官员好大喜功的恶习,护持风化:“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甚至规定职能部门人数,预防因人员冗杂引发官员腐败:“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隋文帝还首创私罪公罪之分:“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隋书·刑法志》)通过有针对性的严格立法,使《职制律》成为打击官员腐败的有力武器。

        第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明代名相张居正在《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中曾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此前的隋文帝已深谙此理,较为彻底地贯彻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就在对杨俊的惩治后不久,四儿子杨秀的奢侈之事也被隋文帝所知,被依法治罪。皇后的表兄弟大都督崔长仁,犯法当斩,皇后亦坚定执法:“国家之事,焉可顾私!”崔长仁最终被依法处死(《隋书·后妃传》)。隋文帝不仅以身作则,还以实际行动支持大臣们秉公执法。据《隋书·赵绰传》,赵绰“处法平允,考绩连最”,被隋文帝所重用,累至刑部侍郎,大理少卿。隋文帝打算加重刑法严惩盗贼,赵绰坚持“律者,天下之大信”,不得轻易改动,得到文帝认可。大将萧摩诃之子萧世略在江南叛乱,按律萧摩诃当连坐,隋文帝想赦免萧摩诃,赵绰据理力争,以致文帝十分无奈,想趁赵绰退朝后偷偷赦免。刑部侍郎辛亶,曾经穿红色裤子以助官运,文帝认为他蛊惑人心,下令斩杀。赵绰拒绝执行,认为按照法律罪不当死,文帝盛怒之下要先杀赵绰。赵绰说:“陛下宁可杀臣,不得杀辛亶。”还说:“执法一心,不敢惜死。”隋文帝最终还是释放了赵绰,并慰勉赏赐了他。

        隋文帝打造的法治“理想国”看似完美,实则脆弱

        隋文帝取得巨大功绩的另一面,却是由他精心挑选培养的隋炀帝快速背弃其治国思想的讽刺。隋文帝竭力打造的看似完美的法治“理想国”如此脆弱,值得深入分析。

        客观因素方面,隋代保留了前朝的“八议”制度。《隋书·刑法志》载:“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虽然“十恶罪”不适用于上述法规,但这已充分表示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事实,时间长了,必然令反腐的执行大打折扣。此外,立法、执法的最高管理者实际上还是皇帝个人,缺乏客观的监管系统和完善机制。“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帝不纳。……未几怒甚,又于殿庭杀人,兵部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庭行决。”

        主观因素方面,隋文帝的个性过于膨胀,常常是个人好恶和脾气取代了法。“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隋书·刑法志》)

        隋文帝有时随心所欲滥用刑法的做法,导致人们“守法”而不依法,再加上其生性猜疑,常常听信挑拨,致使后期执政暴虐渐出。尽管后人在《隋书·高祖纪》中归结其原因为“素无术学,不能尽下,无宽仁之度,有刻薄之资,暨乎暮年,此风逾扇”,但从根本上看,这还是专制制度下法治即皇权人治之命运使然。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易学文化研究院院长)

【参考文献】

①(唐)魏徵等撰:《隋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